卖房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产权纠纷是常见的纠纷,所以签署卖房合同的时候产权问题需要考察清楚,确认产权的共有人没有问题才可以继续交易。
签订卖房合同之前验房的时候,房屋的相关日常费用缴纳的依据要有,不要等到房子过户入住之后才办理这个事情。
付款的方式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不可以拖欠或是延后,也是对自己的保障。
税费的缴纳费用要分割清楚,避免缴税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这也大家比较容易忽视的一点。
过户过程中需要夫妻一同到场的,没有来到的一方要有公证过后的委托书才可以继续办理。
违约责任不可以只是单指一方,需要双方共同受约束,避免一方设计违约的陷阱讹诈钱财。
进行缴费的项目都要有收据或是作为已经缴费的证明,避免重复收费的现象发生,缴费证明也要保存好,不要到处乱放
双方好是都到现场进行交易,不要全部依赖委托,这样避免中介正在中间做什么手脚,或是赚取差价的事情发生。
代理记账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代理记账合同应当注意: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是在工商局正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必须具有财政局下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记账机构收费要合理且明确等问题。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借用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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