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安置房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安置房过户费用有哪些
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核档费:50元/宗。
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增值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增值税-合理费用)计征;另一种是: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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