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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

19个,分别是:1.放火罪,2.爆炸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破坏交通工具罪,6.破坏交通设施罪,7.破坏电力设备罪,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9.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劫持船只、汽车罪,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5.交通肇事罪,16.危险驾驶罪,17.重大责任事故罪,1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9.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犯罪

一般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财物。

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有过失构成犯罪的情况。

从犯罪性质的角度看,这类犯罪是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危害性质非常严重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中的多数犯罪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少数犯罪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但是过失类犯罪都以造成法定的实际损毁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对象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的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有的未成年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2.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的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未成年人14至16周岁的人也可以称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的针对不特定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4不满16的未成年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14-16的未成年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5.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称为破坏交通工具,这种行为叫犯罪。)

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地铁、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地铁、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6.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轨道到桥梁,再到隧道,出了隧道上高速公路,从公路上去就是机场,机场里面就是航道,航道还有起飞点的标志。坐了火车坐船,下了船坐汽车,汽车换乘电车,电车载你去搭航空器)

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以及道路设施的正常使用,犯罪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机场、航道、灯塔、标志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实施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7.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电就容易发生抢劫盗窃,陷入恐慌慌乱,所以破坏电力设备也能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客体:公共安全以及电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犯罪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客观:直接故意

9.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行为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0.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犯罪客体: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的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航空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11.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船只,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法律规定以及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或单位违法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1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

客观方面: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实施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被依法指定的、确定的生产、销售枪支的企业,其他企业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为非法销售而实施的生产、销售行为

1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1)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2)私藏枪支、弹药,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在不构成上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基础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如果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基础上的非法持有、私藏 ,则属于这些犯罪的后续行为,不再单独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而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抢劫枪支罪定罪处罚。

15.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关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是否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二是看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否行为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和秩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如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被害人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的,仍然应当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16.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2.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秩序

客观方面:1.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2.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构成本罪的四种情形:

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7.重大责任事故罪(后面的这几个罪都是违反了某管理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心理态度:过失

1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进行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正常的作业安全,秩序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进行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经营者,管理者

主观方面:过失

19.危险物品肇事罪(比照交通肇事罪认定罪名,首先是违反了某管理规定,其次是发生事故,交通肇事也是要发生事故才负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此不能作任意扩张解释。

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看其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即看是针对特定的人和财物,还是公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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