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怎么领取失业保险
市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办理转迁手续,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同时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人员回原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统一由市级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市级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转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第一个,是公司办理了解聘的报备;
第二个,是公司向社保局递交解聘通知书以及失业证明档案材料,失业登记表等材料;
第三个,失业人员被解雇之后进行失业登记;
第四个,市社保局审查之后通过,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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