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怎样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如果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裁定不予执行。
强制执行效力的效力是什么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的特殊功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这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央债务人不展行债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或仲裁带来的各种成本损失。
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是:
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公证法》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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