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同,发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最凸现的差异就在于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员工过失解除和无过失解除首先,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有哪些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裁员和辞职;
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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