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条件符合继子女关系
符合继子女关系的条件是:
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构成;
由于夫妻一方去世死亡,另一方重组成家庭。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继子女的继承条件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积极条件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消极条件
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否解除
未成年时,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已成年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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