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行政处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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