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向行纪人发出指示的权利。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按合同约定接收行纪人行为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行纪人违反合同的补救权。
行纪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拒付偿还费。
索赔权。
委托人的利益因行纪人的行为遭受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行纪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
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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