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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各种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

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举证质证

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展示,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法庭辩论

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

被告人最后陈述

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宣判

释法、法庭教育。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刑诉法开庭审理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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