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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和类型|

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和类型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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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类型是:

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指定监视居住条件有哪些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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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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