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如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受理有以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如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司法鉴定受理流程是什么
司法鉴定受理流程是: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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