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法院支持。两者不是一个概念,答辩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自后开始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同协商,不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进程,但举证期内不举证可能导致法院承认对方全部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分别是什么
答辩期限一般是收到起诉书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一般在开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期限,但在收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法院会将相关的期限书面通知签收人。
答辩是答辩人对起诉的书面答复或反驳,举证期限是对案件事实提交证据进行证明的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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