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合同的缔约过失
以下情况属于合同的缔约过失: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有哪些情况
合同的解除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合同存在有合同法52条的情形之一的,则合同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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