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指的是什么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人中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
三类股东是典型代持,根据《信托法》的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三类股东现实中对外开展业务确实需要以管理人身份,比如进行工商登记时都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名义进行,根据过往IPO案例,这类代持关系除了披露外,还需要还原,但是资管计划显然难以还原。
三类股东指的是什么
三类股东指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一种信托式的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
资管计划就是资管产品,是指运用委托客户的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理财服务创新类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信托计划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在绝大多数上市条例中,三类股东都是重点观测对象。这主要是因为三类股东比较多的话,企业IPO的股权稳定性就不足。
因为三类股东背后的份额可以被很轻易地在无监管状态下转来转去,造成实际股权结构的不稳定。其背后的份额变动、代持行为甚至还容易为利益输送提供便利。
股东除名指的是什么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类股东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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