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可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有统一性,两者是不可分离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拥有某一项权利,相应的,其他人就有不得侵害公民这一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共存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说明,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简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
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利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利作用的结果。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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