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回避的近亲属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近亲属应当回避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近亲属的权利是什么
关于刑诉法近亲属的权利主要指的是近亲属具有在审判犯罪嫌疑人时出庭佐证的特免权,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如实佐证的义务,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如果不如实作证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如实作证就会对自己的亲人不利,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刑诉法作出了近亲属可以特别免除出庭佐证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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