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登记要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房屋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一宅”,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为本村村民;
具有宅基地合法权属(有宅基地证、县政府批准文件、1991年前后农村宅基地大发证时的权籍档案资料);
依法取得继承权的,被继承的宅基地有合法权属来源的;
户口迁出,原属自己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宅基地;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符合土地规划,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并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建房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登记机构申请,把需要登记的各项不动产信息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农村房屋出售有什么条件
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的房屋现在还都是宅基地上修建的,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属,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有关售卖房屋的人必须对自己所属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宅基地的申请是有条件限制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通过村委会同意:买卖交易农村房屋还需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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