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拐骗儿童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对拐骗儿童罪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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