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所以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的义务,是指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一旦发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毫不延迟地通知保险人。其旨在回复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有效控制风险,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债权转让通知是谁的义务
现实中,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主体一般是出让人和受让人,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必须要由哪一方履行通知义务,但实践中往往是由债权人及时的来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什么是义务活动
有助于社会的公益活动。
组织义卖,就是低价从一些精品店或书店进一些货物,在公园或广场摆摊买书,之后将卖得的钱捐给孤儿院一类的位置。
在校园里回收垃圾,卖的钱捐助贫困的学生。
帮图书馆做卫生。
义务植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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