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
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
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无效的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质押无效的情形分类
股权质押无效的情形分类有:
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
质押合同无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未记载合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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