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经济主权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中最核心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的精神。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有哪些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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