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演变
井田制: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均田制: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其内容为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该土地制度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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