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2019年
户籍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本市户籍。注意,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婚姻及年龄条件(只需符合一项):已婚或单亲家庭;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共同申请人是怎么界定的呢?根据规定,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但如果申请人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则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为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的,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
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住房条件(同时符合):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哪些呢?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如果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任一政策性住房都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计生条件(只需符合一项):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如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15年的。
社保条件(只需符合一项):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为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的,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注: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参加本市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属于现役军人,户籍不受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上学把户籍迁出本市,默认为本市户籍。
申请人必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如果申请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经过相关部门认定为人才,只要在本市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属于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抚恤优待、优抚对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前5年内没有在本市转让,或者是离婚分自有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买过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没有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申请人配偶、没有成年子女也属于共同申请人,拥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和配偶被认定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没有离异的,不可以单独一方被认定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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