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
债权人要想通过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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