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哪些影响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就不能实现对债权的担保,而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着房产被没收的风险,不办理抵押登记一旦被人恶意利用,故意制造恶意诉讼后申请法院查封房产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没收。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什么影响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
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抵押才在法律意义上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会面临房产被没收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哪些登记材料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
办理房屋抵押需要的登记材料有:
申请书;
抵押合同;
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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