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抗辩事由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抗辩事由包含以下: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债权人代位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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