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什么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是: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券的一种保护制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的。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不管第三人是否有针对这一问题的约定,都不影响它的实施。它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是为了保全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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