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情形:
(一)吸收原则;
(二)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
(三)限制加重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如下:(1)法定原则,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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