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无船承运人是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以及内陆运输,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但并不经营船舶的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承运人的义务是什么
有下列义务:
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安全运送任务。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合同法》第294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承运人是什么意思
承运人就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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