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是什么
物上代位指保险标因发生保险事故判定全损或者推定全损,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之后拥有对那批保险标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权利,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的事故中通过被保险人的委托获得。
例如在某保险事故中一批货物判断推定全损,这时保险人在赔付保金给被保险人之后,这批货物就归保险公司所有了,与被保险人无关。
什么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71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为,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
概念不同。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意外损害等原因致使担保物消失,因此换来的赔偿金,则担保权人仍享有对该赔偿金的物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赔偿金自支付日起,相应取得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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