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登记是否有效
当事人转让股权行为一般有法律效力,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未登记是否为股东
股权未登记不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等。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的
名义股东如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处分其名下的代持股权,其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从两方面分析:
原则上名义股东处分代持的股权,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无效,需要证明第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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