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有哪些
收养条件有,根据《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法律规定了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方能收养小孩: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收养儿童条件有哪些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收养成立的条件有: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被收养人也应符合要求,收养与送养双方须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等条件。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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