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霸王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特征有具有五大共性:
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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