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由会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终止的事由有以下6种:
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有: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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