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根据《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是什么
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规定
回避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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