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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基本常识有哪些|

协议离婚基本常识有哪些

(一)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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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批准。

(四)协议离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离婚证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有哪些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准予双方离婚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另外,离婚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为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进行确认。因而未经确认的离婚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协议离婚有哪些缺陷

协议离婚缺陷:

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常常留有隐患;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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