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应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可能导致被收养的孩子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残疾人儿童或者弃婴的,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具体来说,收养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具备以上条件的收养人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孤儿手续如何办理
收养孤儿的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如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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