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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用益物权人吗|

承租人是用益物权人吗

承租人不是用益物权人。承租人是属于债权,而用益物权则是债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与债法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有,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属于相对权,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券类型亦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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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益物权

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叶朱老师为您解答!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特征:1.目的的用益性。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3.客体的限制性(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2)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3)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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