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
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为增加二级资本公开发行的债券。
根据巴塞尔协定,商业银行资本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甚至三级资本构成。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或补充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基础中扣除核心资本之外的其它资本成份,是反映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指标。
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此外,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专项债发行条件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如下:
发行期限: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发现规模:7年和10年期的债券发行规模,不可以超过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的50%;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允许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发行时间:原则上不与记账式国债、政府一般债券同时间段发行,不同地区相同期限的政府专项债券不能在同时间段发行。
发行类型:政府专项债券的类型应该为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
发行方式:单一期次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度超过5亿元,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发行。
发行利率:应该在同期记账式国债平均收益率之上。
偿还方式:以单项政府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利息必须是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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