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物权的客体是一个法学概念。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物权的客体分类: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不动产与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1.形成的物权不同;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3.发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主物与从物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叫做主物。构成从物的要件:1.不是主物的成分;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原物和孳息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物权的客体包括什么
物权的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包括什么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