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
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条件如下: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程序的条件
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民事执行程序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