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9条原则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称绿色原则,被公认为“对当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价值发展,我国民法典因此发展成为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总则第188条解释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关于第一款的解读
适用范围:只有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请求权之外,其他权利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效期间:一般统一为3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二)关于第二款的解读
起算时间:债的发生原因很多,有时并不存在侵害权利的问题,故应当采取抽象表述“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
最长期间20年的规定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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