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如下:
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
《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判断要约否有效的标准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判断要约是否有效的标准是要约是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是否送达到受要约人等,如果没有具体内容,要约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受要约人超出期限才发出承诺应如何处理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根据这一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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