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优录是什么
湖北优录通常指湖北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录项目和适用范围以当年省招委文件为准)事关高考招生,凡是申请优录政策的考生,其材料都要经过层层审核。确保真实!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民警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报审核程序
1.考生申报。考生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准备相关优录证明材料(其中,优录证明材料和证件均应提供原始证件,并要求将原始证件复印附在优录项目登记表后),连同考生本人签订的《考生诚信申报承诺书》一并提交给所在高中阶段学校(以下称学校)或报名点。
2.学校(或报名点)初审。学校(或报名点)收齐考生相关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签字,学校(或报名点)盖章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填写好的《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汇总表》一并交县(市、区)招办。
3.县(市、区)招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从今年起,考生提供的优录材料是否属实不再由考生个人到相关部门盖章证明,由县(市、区)招办汇总材料后提交相关部门核查。具体程序是:县(市、区)招办将汇总材料交相关部门核查,在此基础上,依据核查结果和学校(或报名点)提交的优录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考生优录项目登记表》等证明材料一起上报给市(州)招办复核。
4.市(州)招办复核上报。市(州)招办对本地区内上报的优录信息进行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在《考生优录项目登记表》上盖章,一份留存,其它退还给县(市、区)招办,并将《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汇总表》复印留存。然后,将相关报告及数据上报给省招办。
湖北优录是什么
高考中对于同学们来说分数是最重要的一件事,那在自己原本的成绩中,能不能享受到加分政策呢?这对于高中的孩子们们来说,都是特别重要的一件事情,那自己到底能不能加分,很多孩子都是不清楚的,那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湖北的优录政策。
湖北的优录政策包括5类加分投档项目、5类优先录取项目、以及申报审核程序、违纪违规处罚规定等要求。
5类加分投档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湖北省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下辖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5.烈士子女考生。
5类优先录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3.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民警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
1.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2.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3.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对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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