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结婚有哪些法律特征
结婚的法律特征: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结婚的行为只能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同性不能成婚。这是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两性的差别和性的本能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行为性质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必须按法律的要求进行,否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行为后果为结成夫妻关系。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关系得以确立。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从此,他们之间相互承担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未经法定手续,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确立的这种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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