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部门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等。
哪些房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着物;(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地上定着物;(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可以作为借款抵押物的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有价证券;
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和财产。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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