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纳税时间确定依据如下: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需要注意: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房产税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如下。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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