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
无效婚姻
是指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仍然没有治愈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这四种婚姻都是自始无效。
无效的婚姻不是事实婚姻,虽然他们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可能还哺育了子女。
无效婚姻的解除,同可撤销的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解除,只有婚姻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事实婚姻
是指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而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而在诉讼离婚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对待,而不是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男女,虽然具备结婚的一切实质要件而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了。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哪里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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