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借用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通常认为,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是典型的实践合同。
如《担保法》第90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可以视为承认了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合同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8条、第29条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做了相应的规定。
无效合同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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